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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來啦!點擊了解→



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與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辦公廳(室)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的通知》。




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

是社會矛盾糾紛

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的

重要組成部分

是勞動關系治理領域

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陣地


那么,主要措施有哪些?

一起來看!



加強調解組織建設


企業調解委員會


企業是勞動爭議的發生地,也是爭議處理的主體。實踐證明,爭議在企業內部有效化解,成本最小,效果最好。


如北京順豐速運有限公司等企業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搭建勞動關系雙方溝通對話平臺,營造和諧向上的企業文化,切實筑牢預防化解“第一道防線”。



《通知》要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積極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協助企業建立預防預警機制,防止爭議隱患轉化為爭議案件。


具體安排有哪些?

《通知》要求規模以上企業都要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多層次調解工作網絡,明確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代表產生方式和主任、調解員任職條件等。


同時,針對小微型企業勞動用工機制不完善、內部化解能力弱等特點,提出小微型企業可單獨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聯合設立調解委員會,還可參加以仲裁院調解中心為指導,以鄉鎮(街道)調解中心、商(協)會調解組織為支撐,以調解員(信息員)為落點的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


鄉鎮(街道)調解中心


鄉鎮(街道)調解組織是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的主渠道。


如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等加強工作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推動實現多部門聯動辦公、聯手調處,成效顯著。



《通知》要求在爭議案件易發高發地區的鄉鎮(街道)普遍設立實體化調解中心,提升鄉鎮(街道)調解中心爭議化解能力,方便人民群眾在“家門口”解決爭議糾紛。


具體安排有哪些?

《通知》要求人社部門負責牽頭推進鄉鎮(街道)調解中心建設,明確了調解員來源。


對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因機構改革發生變化的地區,《通知》要求人社部門加強與承接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部門聯系,推動這些部門加強人員配置和后勤保障,做好業務銜接、辦案指導等工作。


仲裁院調解中心


仲裁院是辦理爭議仲裁案件的專門機構。


如一些地區仲裁院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探索成立仲裁院調解中心,建成集多元調解、工會維權、法律援助等多項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


四川省綿陽市人社局設立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聯合調解中心,由仲裁院負責日常工作,由相關部門安排工作人員集中辦公,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和民事糾紛實質化解。



《通知》要求加強仲裁院調解中心建設,切實發揮仲裁院專業優勢,為人民群眾提供“綜合性”“一站式”矛盾糾紛化解服務。


具體安排有哪些?

《通知》明確了中心負責人、調解員人選和任職條件,要求提升中心工作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商(協)會調解組織


商(協)會調解組織貼近企業,是爭議預防化解的重要力量。


如天津市互聯網信息商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積極開展咨詢服務、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和爭議調解,取得良好成效。



《通知》提出行業商(協)會廣泛設立商(協)會調解組織,進一步發揮商(協)會調解組織重要作用。


具體安排有哪些?

《通知》要求工商聯負責推進所屬商(協)會調解組織建設,明確調解組織負責人、調解員人選和任職條件;要求企聯負責推進企聯(企協)多元調解組織建設。



明確工作職責


如何指導調解組織

有效發揮作用?

來看三方面政策措施!


01



加強預防

《通知》要求調解組織主動做好宣傳工作,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


其中,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突出源頭預防;鄉鎮(街道)調解中心要暢通與轄區內企業和勞動者溝通渠道,提供維權服務;仲裁院調解中心要辦理好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的案件,做好對轄區內其他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商(協)會調解組織要推動會員企業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以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用工。


02



強化協商

《通知》要求調解組織發揮自身特點和優勢,通過多種形式推動用人單位建立爭議協商和解機制。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商(協)會調解組織可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勞動關系雙方溝通對話機制,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監督和解協議的履行,協助勞動者申請調解。


鄉鎮(街道)、仲裁院調解中心要推動用人單位完善協商規則,建立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制度,及時回應勞動者協商訴求。


03



做好調解

《通知》要求加大調解力度,幫助爭議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對重大矛盾糾紛,要求調解組織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矛盾糾紛疏導化解工作。



夯實基礎保障



夯實基礎保障

是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的重要方面

三條要求,一起劃重點!



01

加強工作保障




推動企業、行業商(協)會等單位支持調解組織建設,要求鄉鎮(街道)調解中心積極爭取所在鄉鎮(街道)的支持,提供工作場所,配備必要設備,保障工作經費。


如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長青街道辦事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積極爭取街道支持,新建調解場所,充實調解力量,保障工作經費,有效夯實工作基礎。


另外,《通知》提出,人社部門要落實財政部《關于做好2023年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政府購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服務工作。


02

加強規范化建設




要求人社部門會同工商聯等單位積極開展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工作,幫助企業提升合規管理水平;要求調解組織建立完善調解員名冊制度、調解員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大培訓力度,提升調解員政治素養和辦案能力,健全完善調解組織與仲裁院、人民法院銜接制度。


03

加強智能化建設




為滿足人民群眾線上維權需求、減少群眾跑腿次數、提高調解效率,《通知》要求調解組織積極使用人社、工會、工商聯等部門在線調解平臺和其他類型“互聯網+調解”服務平臺,認真做好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相關工作,推動協商調解“網上辦”“掌上辦”。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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